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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注冊公司時,股東要注意哪些問題?
時間:2017-06-21 作者:卓賢控股集團
創業是彼此心懷夢想一路前行。在創業過程中,一定要避免“四同現象”,即:創業之初同心同德,而后同床異夢,緊接著同室操戈,最后同歸于盡。如何避免創業過程中出現“四同”悲劇,簽訂一份完整的股權協議顯得尤為重要,作為公司股東,以下問題需要格外注意。

一、股東協議
公司成立之初,創始股東之間一定要簽訂協議。并且在協議之中要約定以下重點事項:
1、出錢的規則,即各自出多少資金,何時出?如果出現虧損,追加出資的原則、時間,以及未及時出資的法律責任,這一條尤為重要。如果不約定未出資的法律責任,最終可能會流于形式。
2、分錢的規則,大家多久分一次錢,以及分錢的時候按照什么樣的的原則來分,財務如何做到公開、透明,以及財務的管控約定。這一條是合伙里邊重中之重,許多的分歧是因為分錢不均而造成的。
3、分權的規則,確定權力如何分配,是按出資比例還是另有其他約定?因為《公司法》中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,同股不同利。另外,在公司里邊是否設立股東會,董事會,還有股東會、董事會的運行規則。
4、是否預留股權,以及預留股權的分配機制。
當然,一份完整的合伙協議包括但不限于這些。合伙協議是股東之間彼此合作的根基,一定要引起股東之間的足夠重視。
二、代持協議
注冊公司時,股東大多會用自己的真實姓名注冊,這很容易操作。但由于種種原因,自己不方便,比如是當官的不方便在公司出現。或者介紹資源的人不方便在里邊出現,因為存在利益關系,這個時候需要找他人成為注冊公司的股東,而實際的出資人可能成為幕后的股東,在專業術語上叫“代持協議”。
股權代持協議一定要找靠譜的人來簽訂,且需要一個專業的股權代持協議。
三、特殊事件的約定
如A、B兩個股東,A占60%的股份,后來因A在外欠債玩失蹤,已經一年有余。此時股東B發愁了,萬一公司做大了A再出現怎么辦?有沒有辦法讓A的股份進行清除。
可見,如果因事先未約定,而造成這種被動局面是非常危難的。
創始股東在創業的時候,約定創始股東中途離開,股權如何處理顯得尤為重要,如果彼此之前已經簽訂股權協議,出現這種情況,就會有相應的協議進行處理。
其實可以在協議中約定,股東之間最低可以合作比如三年時間,如果在三年時間內,發起股東離開,其他股東可0元回購其股份,以增加其工作的壓力和動力。
如果是非發起的其他創始股東,可以約定如果離開可以采用0元回購,也可以對其成熟的股份補償相應的價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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